第一条 广东金融学院应根据各岗位信息安全特性和业务特点,确定各岗位信息安全角色和职责。信息安全角色及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中的角色和职责;
二、在执行信息安全方针和目标方面的职责;
三、在遵守国家、地方各种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职责;
四、在保护信息资产免受未授权访问、泄露、修改、销毁或干扰方面的职责;
五、执行特定的安全过程或活动方面的职责;
六、在报告信息安全事故和弱点方面的职责。
第二条 广东金融学院应根据已确定的岗位安全角色和职责,在岗位职责或协议中通过信息安全相关条款加以明确。信息安全相关条款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岗位相关的法律职责和权利;
二、信息系统相关资产的管理职责;
三、操作其他组织和机构信息的职责;
四、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安全职责,包括对个人隐私保密,不滥用个人信息等;
五、在办公区域外和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职责;
六、信息安全违规将受到的惩戒措施。
第三条 人员录用和上岗
一、指定或授权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人员录用;
二、严格规范人员录用过程,对被录用人的身份、背景、专业资格和资质等进行审查,对其所具有的技术技能进行考核;
三、岗位人员在任用之前应签署保密协议;
四、从内部人员中选拔从事关键岗位的人员,并签署岗位安全协议。
五、各单位(部门)应通过教育和培训活动,确保本单位(部门)员工、外来人员在上岗前,理解其岗位信息安全角色和职责。
六、各单位(部门)应确保在针对本单位员工的岗前培训中,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岗位信息安全职责等信息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四条 教育和培训
一、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二、对安全责任和惩戒措施进行书面规定并告知相关人员,对违反违背安全策略和规定的人员进行惩戒;
三、对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书面规定,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对信息安全基础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
四、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和结果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五条 撤销访问权
一、各单位(部门)在人员任用终止时,应按照离岗手续,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对该人员使用信息和信息系统的权限进行调整;
二、各单位(部门)依照相关人员的个人权限清单和广东金融学院的要求,修改、限制或删除相关信息和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包括物理访问、逻辑访问、密钥及ID卡等,并作相应记录;
三、各单位(部门)应立即撤销或停用离岗人员所使用的账户,或者修改离岗人员所掌握的系统帐户口令。
第六条 离职管理
一、广东金融学院应明确人员离职和转岗时的手续,明确离职和转岗管理职责。职责一般包括:
1、在归还资产方面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
2、在撤销访问权方面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
3、在岗位人员变动方面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
4、离开岗位后还应承担的责任,如保密限制等。
二、离职人员应明确其离职后仍需担负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安全责任和义务所引发的后果。
三、离岗人员在离岗时归还其使用的资产,包括所有先前发放的软件、访问卡、文件和设备等。相关单位(部门)应与离岗人员进行离岗交接,并做好记录;
四、离岗人员应就其涉及到的专利、技术文档等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上交;
五、人员在离岗时,应对正在实施的项目中的相关信息形成文档并提交给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项目交接。
六、如发生有离职人员违反其应负的安全责任,泄露组织部敏感秘密,由广东金融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保密协议
广东金融学院应根据岗位安全职责,对重要岗位制定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可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岗位所要保护的信息;
二、协议有效期;
三、协议终止时所应采取的措施;
四、为避免泄密,签字人的职责和行为;
五、保密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六、涉密信息的许可使用,及签字人使用信息的权力;
七、对涉密信息的活动的审核和监视;
八、涉密信息泄露或被破坏后的处理程序;
九、协议终止时信息的归档或销毁的措施;
十、违反协议后应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信息安全岗位检查
一、各单位(部门)应提高安全意识,定期对本单位(部门)岗位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确保信息安全规定得到了有效地执行;
二、广东金融学院应不定期抽查各单位(部门)的岗位信息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确保各单位(部门)的岗位信息安全职责的落实。
第九条 信息安全岗位考核
一、对于信息安全事故和在信息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广东金融学院根据有关考核规定对该人员进行处罚;
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应借助网络、简报等媒介向组织部其它政府机构(部门)进行普遍宣传,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及安全认知的考核;
四、对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全面、严格的安全审查和技能考核;
五、对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
第十条 外来人员管理
一、外来人员来组织部访问、参观时,应对其进行信息安全意识教育,确保其理解和遵守访问、参观时应注意的信息安全规定。
二、各单位(部门)在与外部方签订合同时,应按照岗位角色和职责要求,在合同中对外来人员进行约束。
三、各单位(部门)应要求外部方根据合同要求,对其人员进行安全职责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外来人员理解其应担负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各单位(部门)应按照组织部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合同要求,对所有外来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安全违规情况按合同条款中的要求进行处理。
五、确保在外部人员访问受控区域前先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专人全程陪同或监督,并登记备案;
六、对外部人员允许访问的区域、系统、设备、信息等内容应进行书面的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