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工作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工作制度

广东金融学院校园卡系统管理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19-11-07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金融学院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系统是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项目,是数字化校园的基础工程。为保证其运行稳定,维护学校财产和用户利益,充分发挥校园卡的效能,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二条 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全校的校园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校园卡系统项目建设的实施、系统运行维护、卡务管理、商户管理、校园卡系统的财务结算、技术咨询与信息服务、系统数据的采集等。同时协调肇庆校区校园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三条 校园卡具有证件和电子证件及电子钱包的功能,其主要用于校园内的消费商户系统(包括医务所、饭堂、游泳池、网球场等)、图书借阅系统、毕业离校系统、门禁系统、宿舍热水和电控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应用。校园卡有证明校内身份的功能,可替代工作证、学生证、图书证等相关身份证件,其使用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校园卡管理

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三种卡类。教工卡发放对象为在校教职员工,有效期为在校工作时间。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留学生、交流生等,有效期为学制时间。教工卡和学生卡统称正式卡,具身份证明和其他所有校内的使用功能。临时卡属非正式卡,不具有身份证明、北苑宿舍水电控使用及图书馆借书等功能。

第五条 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校园卡部负责校园卡的管理、制作、发放、挂失、解挂、补办、注销等业务,校园卡可在校内所有安装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所有合法持有广东金融学院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本管理办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需实名制申领。申请人员的信息需要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根据学校信息化标准赋予统一用户编码。

第七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因不当使用校园卡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校园卡设有“两密一限”功能,即“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消费限额”保护措施。

第九条 校园卡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十条 校园卡无透支功能。如因网络延迟等特殊原因出现校园卡电子钱包透支现象,校园卡部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待清偿透支款项后,校园卡方可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消费时若因网络延时等原因被多扣款,经校园卡部查证确认,多扣部分可以退款。

第十三条 为合理、有效使用校园卡系统资源,校园卡有效期满后,系统将进行销户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学校有权予以收回处理。对已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的持卡人,如需要再使用校园卡,应重新按申领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校园卡部提供现金、圈存机转账和校园卡微信充值等充值服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使用微信公众号、校园卡圈存机、门户系统等自助设备,或者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部,办理修改密码、挂失解挂、余额查询、消费记录查询等业务。

第十六条 校园卡部工作人员有为持卡人、商户的用卡信息保密的义务,除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及学校管理单位为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的查询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

第十七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交予校园卡部,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盗用他人校园卡一经查实,情节较轻、尚不够依法处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否则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应用子系统及商户管理

第十九条 为有效共享校园卡系统资源,校内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求与校园卡系统对接,进行业务管理、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校内有收费需求的部门或商户也可以根据需求,通过在校园卡上扣费入专用账户,并和财务进行资金清算的方式,完成扣费和收费的业务。

第二十条 学校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在对接前应向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提出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对接需求应符合学校校园卡系统数据接口的要求,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对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应用子系统,采取“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使用部门负责对接子系统和接口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简称商户)必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书,并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按规定支付校园卡系统设备使用费、结算单据费等,收费标准另定。校园卡服务部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财务清算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二十五条 商户接受校园卡部的业务指导,按规定使用并保养系统专用设备,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有权监督经营商户交易过程中的校园卡使用情况。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非正常使用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其责任并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使用校园卡系统的资格。

第五章 收费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系统的财务结算、账目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通过校园卡系统进行的经营或非经营性收费、缴费、补助补贴以及各类经费发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财务制度。学院各部门、经营商户以及个人通过刷卡交易的财务结算均以学院财务处审核的校园卡报表为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部可接受校内有关单位在事先通知财务处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在校园卡电子钱包或电子账户上进行发放各种补贴或代扣、代缴相关费用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部每日收取现金原则上必需和财务处当日结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和财务处当日结清现金,在告知财务处后,可将当日收取现金暂存于保卫处密码保管箱。

第三十条 校园卡部与校内经营商户必须在财务核算相符后才可以清算资金。校内经营商户与校园卡部打印的数据资料核对,核对相符后双方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凭此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校园卡部与持卡人、校内经营商户核对账目时以校园卡部提供的数据资料为准。除有约定外,校园卡部不向校内经营商户、持卡人发送对账单。

第三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离校后,校园卡余额统一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余额退还至校园卡绑定对应的银行卡。

第六章 校园卡系统和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系统设备未经允许不可进行脱机操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脱机操作的必须提前告知校园卡部,由于使用部门违规操作造成数据丢失的,损失由使用部门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使用部门发现校园卡系统或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可先按检修规范进行自检,如不能解决应及时报修给校园卡部,由校园卡部协调校园卡系统提供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破坏,攻击、篡改校园卡系统程序和数据,如有违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若有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的行为将按学校有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保卫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金融学院 - 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 邮编:510521 / 电话:37215005
POWERED BY CENTER OF TECHNOLOGY & NETWORK 2017